藝文消費抵個人所得稅,行不行?(下)

蔡淳任
4 min readApr 14, 2020

上集這邊請

張廖萬堅委員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是這樣寫的:

另外,為促使文化藝術消費大眾化,參考義大利、荷蘭與韓國等發行文化卡或青年文化消費券方式,擬修法得發行文化卡或得推動其他可促進文化藝術消費之鼓勵措施,以及使個人的文化藝術消費於一定金額內得抵稅,藉此等誘因增加民眾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的意願進而提升國人文化參與能量。

-院總第1557號 委員提案第24061號

從委員的提案來看藝文消費抵稅的目標,是增加民眾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的意願,然後提升文化參與的能量。只是委員沒有講清楚到底這個文化藝術活動到底是長怎樣。

從抵稅這個行為來看,要增加的參與行為應該是要付錢的活動。但是這個「增加參與」的促進效果如何呢?

以視覺藝術來講,現況是很多展覽就是免費,公立博物館的票價也很低,要錢的往往是華山松菸那種文創網美展;表演藝術的部分,根據過去的研究,票價並不是觀眾選擇進場時最優先的決策因素,興趣才是。要先有興趣觀眾才會去看票價;真的超級明星來的時候,吃土也要買票的人也不少,但是場館的座位是有限的。然後出版呢?電影呢? (抱歉沒有研究到那邊)

假設「藝文消費抵稅」可以跨不同消費類型,那麼不同類型之間會不會排擠?藝文消費在家戶的支出統計當中已經是最少,會不會他用完抵稅額之後就不再消費了?這些都是未解的問題。

為什麼要想這麼多假設性的問題?還記得財政部逼大家寫的稅式支出評估嗎,這些通通都要算效益。而且算效益不只是質化的評估,財政部要的是數字。對於不同類型的藝文消費來講,抵稅降價帶來的促進效果差異非常大。甚至有的很難算(對我說的就是視覺跟表演),因為價錢跟參與程度之間並沒有清楚的相關性,在上篇提到的第二個算法上估算會失準。

再從繳稅人口來看,每年有36%的人不用繳所得稅,適用最低稅率(5%)的人更佔了4成3。也就是說,對台灣大部分的納稅戶而言,藝文消費抵稅「誘因很低」。綜合繳稅人口的數量,跟台灣的免費活動情形,如果真的要促進付費活動的參與,或許短期的票券或各類折扣補助還更為有效。

還有徵稅實務上的問題:現金交易。就算是兩廳院售票系統,也不是所有的觀眾都從售票點買票。有許多人還是習慣到現場跟團隊或櫃檯一手交錢一手交票。對主辦單位跟觀眾來講,要享有這個報稅權益,都需要額外的成本。主辦單位要追蹤觀眾買的票,觀眾可能要把票根留著,不然就是要思考有沒有其他的憑證機制。

結論,要做這個政策,不是不行。但制度設計上不能用只有17%納稅戶用的列舉扣除額,而是改用所有人都可以用的特別扣除額。再來,要把政策目標說清楚,是要促進特定的藝文消費,還是要保障人民的文化參與權(因為藝文消費必定涉及某種類型或程度的文化參與行為)。這兩個目標的差異會影響「藝文消費」項目的範圍。藝文消費不是只有視覺表演,如果目標是保障人民的文化參與權,那麼這個「藝文消費」項目,在沒有更好的理由跟分類方法下,勢必會涵蓋到一些流行文化甚至是娛樂產業的項目,例如電影、流行音樂等。

如果目標講白了是要促進特定的藝文消費,那得先處理政策目標,與所得稅制原理(生活必須)上的衝突,然後討論到底要「促進」的是哪一些藝文消費。但如果政策目標是促進特定的藝文消費,考量到納稅人口的收入結構,還有不同的藝文消費類型,短期的價差補貼或是體驗券衡量政策的成本效益之後,效果都會比純抵稅好。

考量到台灣的區域與文化資源差異,甚至交由地方政府規畫不同的措施,可能都比通盤的所得稅減免要來的有促進參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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