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工作者身份認證制度的難處與可能對應方向

蔡淳任
Jan 13, 2022

12/30立法院在審文化部預算的時候,面對眾多立法委員詢問藝文工作者勞動保障相關的問題,綜規司長簡單講了一個回應,說預計明年可能會推出「藝文工作者的登記制」。

為什麼文化部要推這個機制?遠因是2017年全國文化會議,許多與會者反應藝文工作者的勞動條件有很多問題。隨後也被文化基本法納入20條 :

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以保障。

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對從事文化藝術創作或保存工作,有重要貢獻者,應給予尊崇、獎勵及必要之協助及支持。

但法條這樣寫,到底要怎麼保障這些權益,還是需要行政機關跟立法部門把這些原則轉成更具體的條文跟政策。隨後 2021年4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後,裡面有一整個章節在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權益。其中第9條第2項具體規範,「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文化藝術工作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夜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對象、範圍、額度或協助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基於法律的要求,文化部必須就上述條款擬定更具體的辦法。但要生出具體的辦法並編列需要的預算,文化部得先處理幾個問題 :

  1. 到底文化藝術工作者具體有哪些,有多少人?
  2. 所得未達一定水準,那個水準是什麼?
  3. 補助或協助參與社會保險,補助要怎麼評估需要編列多少預算,協助又是怎麼個協助法?
  4. 要參與哪些社會保險?

文化藝術工作者目前在法律上的定義,來自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條。但要依那個分類法規劃對工作者的政策,該條文只能給一個模糊的輪廓。因為該條只寫了,從事裡面那15項的人就是文化藝術工作者,沒有更進一步的定義。

這個條文寫法的問題,除了包山包海之外,是對到底怎麼樣算「從事」,沒有相對清楚的定義。既然法律沒有對從事做太精細的定義,擴張解釋到最大,只要有在做第三條的活動,不論時間長短、目的、專業性,就可以算是文化藝術工作者。但回顧當初討論這個條文的立法目的,想保障的應該還是相對專業,或想要成為專業的自營或短期工作者。

為什麼過去沒有像現在迫切要去搞清楚有到底誰是藝文工作者,又有多少人的問題 ?個人推測最大的原因,主要是過去的文化政策與行政,要給多少錢或多少案,多是行政機關可以在他的權限與編列的預算範圍內,透過個案審查處理,也有很多前例可以援引。可是今天這個條文完全是新需求,法律既然給了這個責任,行政機關就得去傷腦筋怎麼把辦法訂出來,包含行政流程、每年需要補助多少人次,要編列多少預算、效益評估等等。在需要這個措施支持的類別定義與人數搞清楚前,想要估算預算就是非常困難的事情,特別這種福利措施一個條件沒設好,就會有很多鑽漏洞的情形;但編太少也不行,絕對會被各界輿論追殺,為什麼文化部沒有顧到哪個產業或是誰。過去其實也不是沒有這種問題,只是壓力沒有現在大。法律要求之外不說,疫情的經歷也讓各種藝文工作者與文化部意識到,得想辦法搞清楚這個問題。

既有職業統計資料的限制

那,到底要怎麼搞清楚「文化藝術工作者」是誰,法律條文的條件該怎麼設定,又有多少人呢?

從目前的就業型態來看,文化藝術工作者可以先分成幾個類型,一是「受雇」在文化藝術事業底下的工作者,例如公司行號、博物館、甚至非營利組織裡的固定人員;二是勞工保險掛在文化藝術相關職業工會的人;最後是沒有透過上述途徑參加勞工保險的人。

這個分類法講起來簡單,實際執行起來還很多問題要處理。

受雇的部分相對好處理。受雇的藝文工作者如果是機構或公司的全時不定期契約員工,公司理論上應該依法去勞保局成立事業單位替勞工加保「就業保險」,就算只有一個員工也要。透過勞保局在就業保險的數字就可以撈到不少人,還可以從就業的單位回推哪一類的藝文工作有多少人。

但上述這群人可能不是這個條文要幫忙的對象。反而是勞保斷斷續續,或在職業工會,甚至沒勞保的人,才可能需要到這個辦法的「補助或協助」加入勞工社會保險。

勞保掛在職業工會的自營作業者有幾個問題。首先,工作者不一定會在你所屬職業的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反過來也可能別的行業或沒工作的人,還是擁有職業工會的會籍,也還有勞保資格。過去就有聽過劇場技術人員勞保加在油漆職業工會的例子。

再來,藝文工作者中有很大的族群是依靠大量的短期工作,例如同時在學校兼課,或同時在非藝文產業兼職(如7–11打工)。這些人如果單純只用保險當依據去計算,可能會因為投保的事業單位在別的產業,而被剔除在文化藝術事業工作者的定義與統計之外。

沒有受雇也沒有加入職業工會的,就沒有辦法用既有的保險資料計算。雖然自營作業者還有行政院的人力資源調查,以家戶為單位抽樣推估數量 ,但只能做整體人數的概算,有沒有辦法包含第三條類別的人,然後符合後續的政策規劃需求,可能也不是完全合用。

難算的「所得一定水準」以下

這個條文還開了另外一個難題,叫做「所得一定水準」以下。

用白話講這個條文的用意,是希望幫助經濟條件沒那麼好的藝文工作者,可以透過政府的補助得到來自勞保的保障。

但這個所得未達一定水準應該怎麼算?

財稅資料或許可以幫上忙,但財稅資料的蒐集方法,面對法條的需求可能在界定需求條件上會問題。首先,大家繳稅都是用前一年的收入算的。考量到非受雇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機會不確定性,如果單純用財稅收入資料當門檻,可能會遇到今年收入很低,但前一年收入達標導致沒辦法得到這個辦法幫助的情形。疫情紓困時也有聽過工作者因為前一年收入超過一定額度,被第一階段的補助排除在外的例子。

再來是門檻的計算。

現在的政府單位不是沒有計算收入門檻的方式。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有規定所謂的「低收入戶」,以及所謂的「基本生活費用」。計算方法是每年做完家戶統計與個人可支配所得統計後,依法設定的中位數60%去推算那個門檻。

回到藝文工作者這邊,對於目前要直接沿用這個門檻,還是要以藝文工作者自己作為母體的統計結果去推算所謂的未達一定所得,目前還沒有定論。更不要說藝文工作者到底母體有多少,有沒有辦法依據定義的母體去做所得的推論統計,目前也還是個問號。

「工作者」的認定原則問題

這個條文第三個棘手的問題,是「工作」的認定。工作的抽象定義是人付出勞動,向需要你勞動的人收取「勞動報酬」,有這個對價關係在,才構成「工作」最基本的條件。

但藝文工作者的特殊情形,會出現有從事藝文工作,但因為藝文工作收到的報酬很低,工作者為了活下去必須兼課或打工,導致主要的勞動收入是來自非藝文工作的情形。

當然可以透過其他的方法去認定,例如一定的工作經歷或時數,證照或認證等等。但這些標準都還沒有出現,或有相對一定的共識。

那要怎麼辦?

綜合上面的幾個問題,我們大概可以把藝文工作者分成幾個層次。

第一層,也就是最廣義的一層。依照文獎第三條的定義,你有從事,不問程度,就可以算是最基本的藝文工作者。

第二層,可能是照保險身分,以受雇、自營作業者,或完全沒有勞工保險身分去區分。

第三層,是收入來源與工作經歷

綜合以上一層一層抽絲剝繭,把廣大的「藝文工作者」一層一層抽出來,過濾出最需要制度幫忙的那群人。

然後,為了去計算到底什麼叫「所得未達一定水準」,也是依這個原則,去評估到底要採用哪一些人的收入作為基準。

回到最開頭司長說要做的「登記」,大概也是建立在上述的資料限制與法規要求下,在可以用的資料之外,另外設計出來去計算藝文工作者到底有多少人的方法。基於憲法對人民工作權的保障,他不太可能變成一種沒登記不能接工作的強制措施,所以到底要怎麼鼓勵大家去登記,讓保障機制比較好上路呢….就要靠主管機關跟大家一起努力了,先等文化部公告初步的辦法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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